第十四章 实验室数据备份制度

发布人:郭享渠  发布时间:2021-03-30   浏览次数:1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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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各实验室对计算机内的重要数据应于每周五制作数据的备份并异地存放,确保系统一旦发生故障时能够快速恢复。  

2.备份数据不得更改,除存放固定机器硬盘外,多处存储。

3.业务数据必须定期、完整、真实、准确地转储到不可更改的介质上(如报表,原始凭证),并要求集中和异地保存,保存期限至少3年。 

4.考试等相关备份数据必须指定专人负责保管,由计算机信息技术人员按规定的方法同数据保管员进行数据的交接。交接后的备份数据应在指定的数据保管室或指定的场所保管。 

5.备份数据资料保管地点应有防火、防热、防潮、防尘、防磁、防盗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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